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产品信息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产品信息工作委员会,简称“产信委”,英文名全称Product Information Committee of 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英文简称CIS-PIC。网站拟定域名www.cis-pic.org.c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下属工作委员会之一,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领导,遵守《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本会根据《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结合本会特点,制定工作条例。
第三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产品信息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推进“政、产、学、研、用、金、媒”等各领域的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推动产业链的合作,有效解决产业链上“政策制定、产品研发、工厂生产、厂商销售、工程选型、物装采购、用户应用、运行维护”等环节信息不对称、交流不畅通的问题,推动本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成立于2008年,办公地点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景山财富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七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学科及行业科技创新智库。
第八条 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 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十条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仪器仪表及测控技术信息。
第十一条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产业振兴,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二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本领域的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第十三条 兴办有利于仪器仪表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凡承认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条件
(一)普通会员:普通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高级会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著作;
4.曾任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分支机构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显著业绩者。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与本会保持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
(四)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手续
(一)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二)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2位高级会员介绍或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本会委员会或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
(三)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总会会员介绍或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本会委员会或秘书处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四)单位会员: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委员会或秘书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在承办本会授权组织的活动项目时有获得资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协助本会组织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九条 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各类会员均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委员会或秘书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举行学术活动和表彰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顾问、名誉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组成。每届任职时间为5年。全体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聘任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委员由在仪器仪表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委员由本会秘书处和有关仪器仪表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为委员颁发委员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产生,经委员会会议批准后生效;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时兼任本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九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期间,委员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委员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不请假、不联络、不委派代表)者自动除名。
第三十条 委员的退出或职务取消
(一)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委员工作时,可由原推荐单位与本会协商后更换人员,并报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委员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工作,或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同时收回委员证书;
(三)委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同时收回委员证书。
第三十一条 委员的服务
(一)推荐委员担任本会主办的期刊、杂志主编、专家组专家;推荐委员担任本会相关评选活动评委;
(二)参与相关社团标准、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编写;
(三)人才、产品、技术或项目鉴定、咨询、评选;
(四)其他服务,如:项目或课题申请;信息及资料获取;工作问题解决;职称或资历加强;媒介宣传推广等方面等。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在仪器仪表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五)秘书长由全体委员会聘任,不受届次限制。
(六)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在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 二、四、六、七项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下设部门:
学术工作部:负责联络奖项评定,标准制定,产品技术鉴定,会议、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学会网站和微信管理。同时负责智库建设和专家联络工作。
展览部:负责联络展览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综合部:负责本会的其他工作和日常工作。
其他部门: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部门。
第五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资助及个人捐赠;
(三) 政府、挂靠单位、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财务监管。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制定、修改、执行及其他未尽事宜须遵循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章程。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